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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銀保監會等三部門發布《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函制度相當于保證書制度,此次政策對于預售資金使用落實了更加寬松的政策,是第二支箭、金融16條后的第三項重磅政策。
《通知》指出,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監管額度后,房地產企業可向商業銀行申請出具保函置換監管額度內資金。商業銀行可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聲譽風險等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決策,與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
《通知》要求,保函僅可用于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使用時,保函金額相應下調,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始終不低于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如房地產企業未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保函金額不得調整。此外,要求商業銀行合理確定保函期限,確保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
同時,《通知》對開具保單的主體做出了詳細規定,即,監管評級4級及以下或資產規模低于5000億元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商業銀行不得向作為本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關聯方的房地產企業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此次政策出發點是明確的,即通過銀行保函的制度,確保預售監管資金合理使用、同時防范化解房企流動性風險。此次政策出發點是明確的,即通過銀行保函的制度,確保預售監管資金合理使用、同時防范化解房企流動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