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發布通知,《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24號)即將到期,天津市住建委會同相關部門將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擬定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規范經紀機構開展存量房買賣網簽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新版通知正式施行后,有效期為5年。
征求意見稿提出,取得《營業執照》且具備兩名以上已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完成登記的從業人員的經紀機構,應向開展業務所在地的區住建委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經紀機構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的,應具備簽約場所和符合網簽系統技術要求的計算機及打印機、身份證讀卡器等電子設備。
經紀機構申請開通網簽功能的,應向開展業務所在地的區住建委提交《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簽功能申請書》以及該機構的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證書。各區住建委結合經紀機構經營行為并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要求,為符合條件的經紀機構開通網簽功能。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要嚴格按照網簽系統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不得利用網簽系統從事與網簽業務無關的工作。
經紀機構網簽經紀服務合同時,應查驗委托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有關資料,并將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號錄入網簽系統進行匹配核驗,凡通過核驗的方可網簽服務合同并發布房屋出售信息。對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信息,經紀機構應向買受人明示;對正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補發或已辦理查封登記等被依法限制轉讓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凡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屋,應由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經紀機構應認真核對買賣雙方出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材料。凡買賣雙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經核對信息有誤的,不得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買賣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大廳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網簽協議。
經紀機構工作人員為買賣雙方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時,應按照買賣雙方真實意思準確錄入協議相關信息。買賣雙方應對錄入的協議信息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雙方在打印的買賣協議上簽字蓋章后,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方可將網簽協議提交確認。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擅自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以逃避稅收、資金監管,或騙取銀行貸款等為目的,協助買賣雙方隱瞞或虛報實際成交價格。
天津住建委表示,各區住建委將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期間關閉網簽系統端口,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網簽資格。